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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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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5 09:00:59

商标注册是企业树立品牌、扩大市场的重要举措,企业要想长远发展,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及所需准备的材料并不熟悉,因此有很多公司会将商标注册委托给代理机构,但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容易受“100%通过、免费注册商标”的广告语影响,从而掉进坑里。下面让为您讲解申请苏州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又该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雷区一:忽略查询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需按照流程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期工作是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环节。如果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其后期的申请时间也会受到影响,申请流程复杂,驳回复审难。商标申请顺利的情况下,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得到。但是中途一旦有什么问题,两三年的时间都有可能。所以,提醒您一定要重视查询商标,查询商标时建议您选择正规网站,目前可以在商标局或者网进行在线咨询。如果申请商标前未进行查询,导致您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后续商标没有申请成功,这时候您只能尝尝功亏一篑的滋味了。

雷区二:轻信免费注册广告 文字游戏类型的广告在任何行业都在“大放异彩”,在商标注册中也不例外,一些不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为了吸引大量客户的眼球,往往会采用“免费、100%” 这样的词汇作为噱头,引君入瓮。首先,你自己就要学会拒绝这些词,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申请一个商标,商标局需要收官费,代理公司需要收服务费,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由于商标申请过程比较复杂,所以拥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完整的服务体系,以及收费标准透明的公司才是您的正确选择。一些不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低价的渠道取了客户的信任之后,往往利用客户对商标注册的具体事宜不了解而巧设陷阱。

他们或是不查询商标近似情况,或是故意帮助客户取一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名称,利用多种手段令商标注册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随后以商标存在驳回、异议等风险,巧立名目制造事端,或是趁机推销驳回复审等其他商标业务,或是以商标局名义虚构收费项目,通过各种陷阱诈取客户钱财,令企业及个人防不胜防,最终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商标续展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续展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商标续展注册的对象是注册商标,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交纳规定费用就可获得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续展程序是什么?续展申请程序简单,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依法获准续展注册。从申请程序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看,商标注册申请要经过审查、初审公告、异议及裁定等一系列程序并需花一年左右的时间;而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程序要简单得多,时间也较短。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续展注册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续展注册还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还应交纳延迟费。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经批准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排除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有时,为了使商标更美观、更易识别,申请人会选择改变原来核准的商标字体,采用更美观的艺术字体。商标注册后,申请人可以更改字体吗?商标注册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更改字体?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商标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核准注册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用途等,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注册字体。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时,认定该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不相类似;申请人改变商标字体的,商标图案变化较大,很可能造成该商标与该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同一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判断,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决定改变注册字体的,不得在商标上标注注册标志,否则构成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或者申请人可以再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字体、图案的变更登记,以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时的字体是手写的,申请人可以在使用时将其改为印刷字体。这样的改动很小,不会改变字体的实质构成,所以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外资代理记账">公司注册)。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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