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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苏州商标注册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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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苏州商标注册要查询?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9 08:19:43

作为提交苏州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很多申请人希望提高的成功率,或者商标本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能否比较顺利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可能性大。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必须面临选择,是仍然将所查询的商标申请注册呢,还是改弦易辙,对商标进行修改或对商品进行调整,或者干脆另起炉灶,甚至放弃提交申请;保险起见,也可准备一个或几个应变商标,在力争主要目标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几个备用的商标,一旦主商标被拒绝注册,其它商标仍然能够有机会获得注册并投放使用。

商标注册其实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商标申请前的预判断。商标是否通过审查取决于审查员,但作为专业代理人应该可以把握一定的审查尺度,即可以给出该商标是否可能通过审查的预判断,对具有较大风险的商标申请给出专业的处理意见;(2)、设计出最佳商标注册方案,主要是指导客户选择最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3)、指导客户在选定的类别中选择类似群组,在选定的类似群组中选择最佳的商品和服务。(4)、完成申请书件,并上报商标局。这本是一件程序性的简单劳动,但不专业的代理机构有时会在书件制作上出现问题,导致商标局要求对申请书件进行补正。

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就目前商标市场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不是很高,所以很多人选择进行商标转让。那么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呢?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

1、买家可能购买到虚假商标对买家来说,较大的风险之一,就是买到失效,或虚假根本就不存在的商标。这个时候,商家即便得到了一个商标标志,但它也有可能是失效,或是存在债务贷款等情况。卖家就是利用商家们对商标知识,了解和熟悉的不够全面这点,从而实现自己不法的目的。

2、不懂得如何转让和买卖商标假使商家们想要在私下转让商标,这个时候除非商家十分熟悉和了解,整个商标的转让买卖流程,否则私下转让商标的商家,就很难完成整个转让过程。甚至交易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般来说,商家们转让和买卖商标,都需要评估商标价值,确定价格,然后就是签订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最后则才是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流程。需要向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直至申请通过审查,得到商标核准转让证书后,该商标转让和买卖才算彻底完成。

3、商家可能买到不完全或完整的商标我国法律中有过相关规定,商家们转让商标的时候,必须要连同近似商标也一起转让。除此外,假使该商标是多个商标样式的组合商标,那么此时商家也应当连同整体的所有商标一起转让。一旦买家不知道这点,那么买家就很有可能利用这点,只转让一个近似商标给买家,或是只转让一个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商标给买家,无论是那种,买家在今后都不可能能更好的使用该枚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目前,著作权纠纷案件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当部分,而且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均有涉及。

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版权纠纷中如何取证成为难点。在版权纠纷中原告不仅需要证明对方侵权事实,而且必须首先自证拥有权属,否则只能接受败诉结果。我国法律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实践证明,版权自愿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所以,版权登记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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