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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查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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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查询的相关内容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0 08:21:45

苏州商标注册查询有什么程序?商标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关于苏州商标注册查询的相关内容,苏州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现在我们生活的环境越来越多的出现了自主创业的人群,创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自己个人能力的机会,我们有许多时候创业需要有很多准备,也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努力,当然在创业的时候遇到问题也很正常。我们创业开一些店面的时候需要的是一款不错的商标,而我们如何做到商标准确无误,这就需要我们有一个查询的办法,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商标的唯一性进行检验。  

商标注册查询方式有哪些?1、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在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的时候需要找一个专业的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可以帮忙查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的情况;2、作为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办理。两种商标注册查询方式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但是鉴于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查询没有经验,建议选择到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办理。这里为大家推荐商标注册网,拥有专业商标查询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1、受理通知:提交注册申请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可以拿到受理通知书2、公告期:实质审查通过后,会有3个月的公告期。3、注册证书:公告期过后,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拿到正式的注册证书。4、办理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可将商标注册下来。

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一到一年半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第一步: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根据调查结果,对申报商标注册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查询不是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必要程序。查询范围于自查询之日起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不含审查过的机关信息。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不作为商标局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依据。以下情况描述如下:

一、对不重大或者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不予审查,决定其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批准;

二、如果之前申请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在查询时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查询结果将因时间相近而不予反映;

三、如果查询报告中提供了几个彼此可能相似的商标,代理人只能通过一般的审查标准和经验进行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四、对合并商标,仅查询部分商标(如中、英文),实际使用商标的其他部分(如图形)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受理;五、客户在查询时只提供商标名称,但实际应用中提供的商标设计稿在字体、颜色、结构或排列上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相似的程度。

第二步:申请注册

① 商标的形式审查对于确定申请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日一经确定,即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文件发出受理通知书。

② 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初步审批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请不要在使用中的注册标志(如“注册商标”、“注册号”等)和“商标”上做标记。此外,在核准注册前,不宜一次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标识制作过多的产品和包装,以免因妨碍注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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