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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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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安全吗?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9 08:25:22

苏州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安全吗?你想错了!商标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注册成功后无限期地使用它。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申请人(企业)想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需要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有些企业拖延了商标的续展时间,导致商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个人)要想使用该商标,必须重新申请,但能否成功申请尚不得而知。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十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续展完毕方可使用。

许多商标所有者认为,商标续展的成本比重新申请的成本更高。但是,我不知道续展只需要审查商标的相关材料,没有实质性的审查,这比商标的重新注册要容易得多。因此,当商标过期时,如果我们想继续使用该商标,选择续展更划算!办理商标续展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商标局代理备案;二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因为续展需要用到与商标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对于那些像黄金一样珍惜时间的人来说,选择代理机构来处理!省时!省力!别担心!

(1)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护照等居民身份证等)。

(2)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由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机构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并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电子申请不需要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号码)。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6)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计算。

因此,对仍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达到商标续展期限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不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将根据异议、非注册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展。商标最终不予注册的,商标局不予批准续展申请。商标续展过程可分为申请、复审、续展公告和颁发续展证书四个过程。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一系列商标续展申请材料后,将详细审查这些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被拒绝和不予批准。商标续展申请通过商标局审查的,商标局将在官网“商标公告”栏公布续展成功的注册商标,续展工作基本完成。

在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中,行业往往伴随着名称的变更和地址的迁移。但很多企业在成长的同时,却忽视了商标也要与时俱进、变革。如果企业不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损失很大!本公司备有“商标变更”相关资料,并与您共享!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对商标进行管理,不依法变更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不要因为一个小原因失去一切。遵守法律程序更安全!一旦别人提出“撤三”,就无法提供直接使用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一经申请“三退”,不想撤销商标的,必须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但是,变更注册人名称的,不能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不能采纳实际使用的证据。

这势必影响商标评审的结果,对注册人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变更地址,不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商标权可能丧失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请求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法联系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了回复的机会。商标局将视为拒绝答复,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要求其限期答复。企业地址变更,商标注册信息不随之变更的,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事法官的通知,丧失复审机会,商标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如果我们的发明创造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同样,—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所谓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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