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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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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05:54

R是法定的注册商标标记。只有经合法注册并持有商标所有权证书的商标才允许在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R标记。未注册商标标注标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TM是英语中商标(TradeMark)一词的缩写。其并不是法定官方标记,一般来说,未注册、未申请注册、已申请注册、已注册商标,都可在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TM标记。不过大家普遍认为,该标记表示已受理的申请注册中的商标。

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市场的不断延伸,国内企业的许多产品或服务已经走向国际市场。然而,在开放国际市场的同时,许多国内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商标侵权的概率。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建议企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那么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地方在哪里呢?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内外是不同的,因此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根据其商标法或者该地区的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该商标权仅在该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对该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没有约束力。虽然也有一些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登记,这些组织不可能没有商标的地域性。因此,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其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很多优势:

好处1。受国际市场法律保护:商标权受地区限制,即在一个国家/地区批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地区有效。比如五粮液商标在中国注册后,还需要在韩国、智利等销售国进行注册和保护,才能在这些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好处2。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可以防止商标的长期使用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海外经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注册,不得不与他们高价合作或被迫重建新品牌。

好处3。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造成巨额赔偿。

好处4。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时间较长。提前注册涉外商标有利于实施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为了避免产品急需出口,却没有国际注册商标的尴尬局面。

好处5。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例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国际注册后进行宣传,以赢得消费者的更多信任。优势6。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提供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发展基金。为了成功拓展国际市场,有效占领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必须首先获得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许多优点。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利润来源和可持续发展。一般外国公司在进入他国市场前,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确认商标注册权后,其产品将进入该国市场,以确保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即将进入的国家中,首先将进行商标注册,这将为今后的品牌推广奠定基础。

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的使用:

(一)商标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苏州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苏州商标注册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尽管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苏州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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