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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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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7 08:12:42

商标转让要注意的事项,商标转让是苏州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那么商标转让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如果是在同个种类或者是在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的之时转让人应当一同转让,而不能够但单独的转让其中一个商标种类;

2、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应当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的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3、注册商标转让人如果是用药品、报刊杂志、卷烟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所批准经营的有限证明文件;

4、注册商标转让人如果是正在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之内的,转让人应当征得许可人的同意方能够转让给第三方。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1、专利权的主体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为专利权主体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受让人,主要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专利权的主体还可以包括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5、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需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还应该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书等等。

专利权的客体,及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发明主要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专利权的客体也包括实用新型,所谓的实用新型,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包括产品的用途、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还包括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也就是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苏州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1.风险增加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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