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公司专利注册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1 08:34:03
1、发明专利技能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商品及制作办法、使用办法都能够请求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只需一些技能改善就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请注意只需触及商品构造、形状或其联系时,才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专利,只需触及商品形状,图案或许联系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联系、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使用的新规划,就能够请求外观规划专利。
现在很多人都想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因为只有注册了公司之后才能够发展壮大,让自己的商业帝国变得越来越庞大,如此以来很多人都会选择一个大城市注册公司,很多人都选择在注册,很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选择注册公司代理机构,帮助自己注册,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之所以要找这种代理机构或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这是自己注册公司的时候所体会不到的,那么它都有哪些优势呢?
省时省心
这是它最主要的一个优势,因为对于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来说,他们承担了你所托付的公司代注册业务之后,就会派专门的工作人员为你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在整个注册的过程当中都不需要你出面,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你自己去办理,需要提交相关的一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使整个注册过程变得更加的简单,因为你无需跟进整个注册过程,另外一方面这样也能够帮助你节省更多的时间,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你去做,所以应当将这些可以不需要自己去做的事情托付给这种注册公司代理机构。
更加专业
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企业或个人在注册新公司的时候,选择注册公司代理机构,不仅仅是为了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现在国家为了推进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兴产业的很多地方政府都会推出一些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对于这些政策也非常的熟悉,所以他们知道到底应当如何注册才能够让你享有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在开创初期,因为运营比较艰难,如果能够减去一部分税收压力的话,就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所以这就是这种代理机构最突出的优势。
由此可以看出,在找专业的注册公司代理机构帮助自己注册公司的时候,确实能够体现出各种各样的优势,不仅能够让自己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公司运营或战略制定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能够真正的帮助你,想拥有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体会到这方面的优势,让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会更加轻松一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鼓励个人自主创业,开办自己的公司,所以,目前创业办公司的人越来越多,办公司就需要进行注册,但对于大部分创业者来说,要注册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不是很熟悉,自己操作起来是相当费心思和费时,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如果把精力放在注册公司的事情上,会耽误很多公司业务上的事情。如果找注册公司代办就方便多了,省心省时省力又省钱,何乐而不为。注册公司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注册公司全套的服务,注册公司运作正规、服务周到,是一家专业化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找注册公司放心又省心。
下面,注册公司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找注册公司代办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一、找代理办理公司注册时,有关的文件必须由自己亲自签字,必须杜绝由代理公司给代签,以防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尴尬的事情,比如,如果让代办公司给代签了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以后如果公司变更,真正的股东和法人签字就不会被认可,给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找代办公司给注册,一定要找正规的公司,可以实地考察,也可以通过他们以前的用户了解,尤其要看看代办公司有没有有关部门发放的执照和证书,多方考察,因为只有正规的公司服务才有保障,收费也合理。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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