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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什么时候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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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什么时候缴纳费用?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6 08:01:48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苏州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商标局将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递交了网上申请后,还需交纸质件吗?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且声明优先权文件后补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商标局正在大力推进网上申请系统建设,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现在使用的商标与注册证不完全一样,需要重新注册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注册什么时候缴纳费用?领取注册证时还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吗?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注册证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一、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权是否必须进行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国家给予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

三、进行有什么好处?独创性的文字句及设计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创作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

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的意义在于:

1、取得版权证书后,可以严防他人在相关行业使用与贵公司相同的广告用语,一旦发生侵权,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版权部门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版权登记证书将作为版权专属证书,同时,著作权人可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有利于企业广告用语作品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更是企业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使得创作作品更具有专有权利,一定要保存好最原始的创作材料,及创作时间,以备日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做为证据,维护自已的权益。

苏州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在注册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流程步骤。很多人对此知之甚少。因此,一次性编辑带来三个技巧,帮助您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

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有必要对商标近似进行仔细查询。企业或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情况。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规避商标注册风险。避免损失。复合商标注册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对复合商标的审查主要是对每一构成要件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复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便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素引起相同或相似。比如,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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