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范围包括哪些?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7 08:02:46
一、我国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申请注册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未注册商标,也应当通过合法使用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苏州商标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直接标明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二是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三是没有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展览等生产活动中的使用。
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对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商标专用权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式样。核准的商标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一致。需要在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应当另行申请登记。实际使用的货物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货物或者服务范围的,还应当另行申请登记。商标注册保护建议:商标注册:企业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除现有商品外,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考虑申请该类商标注册,以备将来使用。商标跨类别保护: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其商标权益,应将注册保护纳入与企业主要产品相似的类别或同行业的不同类别。
(一)与商品功能和用途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类似的相关产品有5种,具有减肥功能的有30种。
(二)与服装、鞋帽皮具、眼镜、手表、化妆品等消费群体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
(三)与商品使用方式和使用习惯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即商品与其常用包装物之间的联系。例如,饮料与玻璃瓶或塑料瓶的关系,香水与香水瓶的关系,茶与茶罐的关系。
(四)与原材料、成品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如可能与医药中间体、药品有关,可能与水晶(玻璃制品)、水晶饰品有关。
(五)同一事物不同形式的商标注册保护:如29种加工肉类涉及31种活性物质。
(六)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如眼镜生产线与眼镜、面粉加工与食用粉、服装生产与服装也有相关关系,可能引起消费者联想。
国内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联系方式不同,提交的文件略有不同。联系方式方面,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直接与商标局联系;委托商标代理的,通过商标代理与商标局联系,但在办理过程中不能直接与商标局联系。提交的文件中,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除提交其他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提交其他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境内申请人,应当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但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拟制的文件和程序。使用此列时请注意以下几点: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注册的每一类别中注册的每一商标图案都是一个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视为一次申请,分别提交一套申请文件,并分别缴纳费用。未规定提交文件份数,在“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栏中无特别说明的,视为一对一取得商标注册的方式直接办理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的,由商标局向代理机构颁发《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向代理机构领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要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收信人身份证复印件(比对后退回原件);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商标已经转让的,由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证书》批准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取得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还);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商标转让的,商标局应当提交商标转让证明。
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重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专利,对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随着人类的进步及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中的影响作用越来越深远。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资产,且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1、商标代表着企业品牌核心价值。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不仅可以实现无形资产向份额资产的转换,更是代表其品牌的核心价值。商标若是保护不及时,企业将无法良性发展,甚至面临危机。面对侵权风险日益加剧,企业该如何进行商标布局成为当前大家最关心的话题。企业不仅需要紧扣核心产品的保护,而且相关类别及未来可能涉及的领域都应该有所涉猎,基本覆盖苏州商标注册的防御战略和基本保护战略。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品牌,随着企业的发展,无形资产会不断增值,能够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资金筹集打下良好的基础。
2、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有人形象地比喻“商标是商品的脸”。有了商标,就能区别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有助于维护和的合法权益。
3、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商标本身不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但是商标的信誉却取决于商品的质量。商品质量越好,商标的信誉就越高,商品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灵魂。有了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扩大销路,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必然要努力去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在顾客心中的信誉。同时,国家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商标管理,对优质名牌商品进行表彰,对劣质商品进行监督查处。
4、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有了商标,能够帮助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选购商品,无论是慕名而来,还是使用上的习惯,或者是对某种商品的新尝试,首先看到的是商标标志。商品利用商标点缀以吸引顾客,引导和刺激消费。
5、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商标是一种有效的广告宣传手段。许多名牌商品就是通过广告宣传而为消费者所熟知。消费者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如果他们对商品的质量、价格、耐用程度等产生了良好的印象,就会努力把这种印象推广到其他消费者,从而使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商标起到了无声的推销员的作用,同时也发挥了其广告宣传的功能。较之广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的广泛性。认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多是记住商标,凭商标识别商品质量的优劣,即所谓认牌购货,这就是商标的广告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范围包括哪些?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工业产品形状含义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工业产品色彩含义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提交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该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其中照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苏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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